教师校外兼职申请报备指引
工作依据:《中山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》(中大人力资源〔2023〕19号),有需要的老师请到登录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(https://hrs.sysu.edu.cn/)“人事制度”板块查阅原文。
一、校外兼职类型
1.学术兼职,指教师在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学术刊物、学术团体以及各类学会、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等从事兼职活动。
2.社会兼职,指教师在党政机关、国际组织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从事兼职活动。
3.企业兼职,指教师在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等从事兼职活动。
教师临时或一次性的学术活动或社会服务,不纳入校外兼职范围。
二、校外兼职审批程序
1.教师不取酬的学术兼职、社会兼职,由本人填写教师校外兼职备案表(附件1),经学院审批后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。请提前预留至少2周时间进行申请,寒暑假期间将根据工作实际延长审批时间。
2.教师企业兼职以及取酬的学术兼职、社会兼职,由本人填写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(附件2)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审批。请提前预留至少4周时间进行申请,寒暑假期间将根据工作实际延长审批时间。
三、校外兼职管理(部分)
1.经学校批准,教师可利用法定工作日之外的时间或者寒暑假进行校外兼职。如必须占用法定工作日,教师从事校外兼职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,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
2.教师应适当控制校外兼职数量,取酬的校外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个。
3.教师可依法依规获得兼职报酬。教师应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向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管理处报备,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,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。教师提供学术或社会服务而获得的临时或一次性的劳务报酬,无需申报。
兼职报酬应按年度按比例上交学校,企业兼职上交比例原则上为所得兼职报酬的30%-50%,学术兼职和社会兼职上交比例原则上为所得兼职报酬的20%-30%。教师在校外机构、院校、平台等兼职授课并获取经济利益的,按照企业兼职上交比例执行。兼职单位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并对兼职人员取酬上限进行约定的,兼职报酬按协议约定执行;由学校指定或委派的校外兼职,兼职报酬按相关约定或相应管理办法执行。